18种产品不再强制CCC认证。

  • 类别: 行业新闻
  • 作者: 小编
  • 发布时间: 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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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通知,不再强制认证18种产品。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综合质量管理意见(国发2018号。3)和国家深化管道改革,优化商业环境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基本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北美市场接受外部调光/控制电路为非隔离电路,只需在产品和说明书中添加相应的警告说明;

欧洲市场的外部调光/控制电路是一种非隔离电路,需要通过电路隔离来保证产品的安全。

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法的实施范围。

从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见附件2,注新产品)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申报评价方法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申报评价方法,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申报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在自我申报符合性信息提交系统(http://sdoc.cnca.cn)中提交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在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前向产品添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申报(样式见附件3),视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模式改革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模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法的产品(见附件2)。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自我申报评价方法的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应取消适用于自我申报评价方法的所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换为自愿产品认证证书;相关认证机构指定的业务范围。

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认证实施要求。

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

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附件2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法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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